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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润英清偿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租金144804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回购款144804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上列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李润英、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五、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被告***、李润英、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