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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982.12元;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07.91元,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2958.28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528.20元,由被告***负担226.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