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富江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安阳市鑫玖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近亲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9162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11486.4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11486.4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赔偿款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支付方式,汇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3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理赔款共计622972.90元到账后,由原告***、***领取。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已由原告方预交),由被告***、***各负担1508.10元,由原告***、***负担20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