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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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 无锡文朔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文朔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7004元用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47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文朔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文朔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费用5970元。 四、驳回原告无锡文朔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2元,减半收取为9016元,由被告致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