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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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汇祺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乐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阳光人造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汇祺木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广西乐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板材货款111467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114676.99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846元(原告已预交8622元),由原告广西乐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被告佛山汇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6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汇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