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 惠州市骏力创展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24执保3号 惠州市骏力创展实业有限公司、陈灿垣: 申请人惠州市骏力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陈灿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1324民初130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惠州市骏力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限额的冻结: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07×××57账户限额********.33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20×××89账户限额********.89元、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80×××90账户限额********.48元、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80×××81账户限额********.48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4民初130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