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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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费用61201.87元给上诉人北海市公路宾馆; 四、驳回上诉人北海市公路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269.32元,由上诉人北海市公路宾馆承担61088.524元,被上诉人北海市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180.79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上诉人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965.05元,由上诉人北海市公路宾馆承担60175.54元,被上诉人北海市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789.51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北海市公路宾馆预交,由被上诉人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还给上诉人北海市公路宾馆其应承担部分52490.306元)。 上述判决给付事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