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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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卫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志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志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8,613.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志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滞纳金5,725.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7元,公告费690元等合计3,077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