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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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 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费1,052,580.65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6日的物业费553,547.88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4月10日的水电费46,996.32元; 四、被告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232,491.79元; 五、被告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空调费93,036.68元; 六、被告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以实际欠付租赁费、物业费、空调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071,990.25元,给付标的1,978,653.32元,占争议标的的95.5%,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5.92(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满堂福公司负担4.5%即1,053.01元,由被告楚天银星公司95.5%即22,32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