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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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901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陈邵阳负担,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8)。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