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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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361.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