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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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 曲靖隆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牙必克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隆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借款本金106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到全部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牙必克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牙必克煤矿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靖隆瑞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5880元,由被告曲靖隆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牙必克煤矿、***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