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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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口支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瓦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瓦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7月7日的利息430661.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瓦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