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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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装饰协会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美安居装饰建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美安居装饰建材市场经营场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共计122324.32元,并以房屋面积230.66平方米为基数,按照2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五、驳回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