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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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84000元及违约金118720.9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计306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5080元,由被告巴彦县先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