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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83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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