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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718.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4482.8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以160235.9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均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元由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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