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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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旭丰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旭丰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597.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3475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80195.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77197.2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60817.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2063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均全部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旭丰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广州旭丰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308元,由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