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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沪02执28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