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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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逾期利息23167800元; 二、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33339元; 三、被告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向权利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880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805.7元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