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节得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广西节得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4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40元,由原告***负担41元,由被告***、广西节得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99元。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款项可交本院(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号:45×××88,开户行:建行贵港城中支行)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