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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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5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5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安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陕西华新康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13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2元(陕西华新康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华新康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西安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西安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陕西华新康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