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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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金扬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房产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银行向原告收取的同期同档利率标准,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980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20440元,由被告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14360元;反诉费145500元(被告预交),由被告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在执行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