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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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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73774019.34元扣除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8,616,548.41元,享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金额12,248,463.88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为42,909,007.05元,应先支付第一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合计37,992,513.09元,实际受偿额为37,992,513.09元,受偿率为100%。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4,916,493.96元,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19,844,821.06元,实际受偿金额为4,916,493.96元,受偿率为24.77%。

二、本案第三顺序债权因无可分配余额,不再清偿;

三、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由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该企业的注销登记,终止其法人资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在破产财产中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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