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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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70528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168元(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122元,由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60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