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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江苏长鹰空气能源发电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鹰空气能源发电机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江苏长鹰空气能源发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坐落于锡山区房屋。

二、被告江苏长鹰空气能源发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51394元,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租金按照75697元/年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84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848.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848.5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848.5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三、被告江苏长鹰空气能源发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0186元,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物业费按照10093元/年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4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46.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四、驳回原告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54元,由被告江苏长鹰空气能源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1712元(原告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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