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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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朗通能源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被执行人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20205999********、20205999********、20205999********、20205999********、20205999********、2020599925001338账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