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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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821927.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821927.18元为基数,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3672元,由被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