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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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1、户名: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冶支行;账号:42×××38;2、户名: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冶支行;账号:42×××33;3、户名: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冶支行;账号:42×××27)中的存款共计1810735.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不足,则另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公司汽车产业园内的超高性能龙门型加工中心机两台(1、型号为:LP5025YZ;序号为:C18039;2、型号为:LP5025YZ;序号为:C18040),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博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