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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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 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68250.06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以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以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上浮50%计算)。 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有权就120万元债权本息和诉讼费用对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江阴市××镇××村的土地{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515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就150万元债权本息和诉讼费用对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江阴市××镇××村的土地{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513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中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本案中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47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由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