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802民初4720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玉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隆,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广西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龙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小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止;以86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6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叶星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君 |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