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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蚌埠朗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江阴中南天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蚌埠市海选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 二、江阴中南天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蚌埠朗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代理费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江阴中南天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蚌埠朗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3640元。 四、驳回蚌埠朗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6元(蚌埠朗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退回7040元),由蚌埠朗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36元;由江阴中南天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