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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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桂区黄田云山石材经营部货款50056元。 二、驳回原告平桂区黄田云山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桂区黄田云山石材经营部负担166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