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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9417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5月1日1欠款2500元、2018年6月20日欠款4000元、2018年7月20日欠款3000元、2018年9月1日两次欠款计7500元、2019年11月10日欠款4000元,分别以欠款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被告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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