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9417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5月1日1欠款2500元、2018年6月20日欠款4000元、2018年7月20日欠款3000元、2018年9月1日两次欠款计7500元、2019年11月10日欠款4000元,分别以欠款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被告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