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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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陶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付的律师费1万元。 被告重庆陶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载明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1.1元,减半收取2010.55元,由原告重庆渝腾金瑞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22.05元,由被告***、重庆陶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