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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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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凌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鼎盛路XXX号内第5幢、第9幢、第6幢301室厂房的占有使用费2,437,692.36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0元、减半收取13,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265元,由原告上海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1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凌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8,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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