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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以上海拉帕蒂食品有限公司(未成立)为承租人、以被告上海东航枫丹实业有限公司为出租人,就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七路与空港一路交叉口三层房屋局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无效; 二、被告上海东航枫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装饰装修损失265,000元及设备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32,400元,评估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18,690元,由被告上海东航枫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710元。 案件受理费13,629元,由原告***负担9,816元,由被告上海东航枫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