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三级分销平台开发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25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违约金175元。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