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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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信义源铁合金有限公司 中弘(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天津富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博大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富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绛县信义源铁合金有限公司货款3304628.05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4日起以欠款3304628.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新绛县信义源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7元,由被告天津富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