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贵港市中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贵港市中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5090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利率,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中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8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