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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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二、被告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5万元、利息537144.7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对被告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贵港市荷城交汇处东南角土地、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号:贵国土押他项(2013)第359号、贵房建抵字第在20140003号、在20140006号、在20140007号、在20140012号、在20140017号、在201400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75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710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060元,由被告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5359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