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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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金翔农业有限公司 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8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41442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644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