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贵港市天广印刷有限公司 广西保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展宇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凤凰智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衍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保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43798.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543798.13为本金,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文轩农资经营部、贵港市天广印刷有限公司、广西展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贵港市马胖岭富士新城的1幢房屋[房产证编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贵国用(2003)第3016号]在16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贵港市屋[房产证编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贵国用(2004)第1656号]在15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青云阁2-701号1套房屋(房产证编号为:贵港房权证港南区字第××号)在4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准许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保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106260元的起诉。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77元(其中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广西保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文轩农资经营部、贵港市天广印刷有限公司、广西展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045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