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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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 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南宁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15544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给原告***(以尚欠工程款31554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88元,由原告***负担4510元,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07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