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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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259300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5559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7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17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75920元; 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30幢02号的一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贵港房他证港北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号的一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贵国用(2011)第***号,他项权证号:贵港房他证港北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大浪心南梧公路西面的一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贵国用(1995)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贵港房他证港北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厂区内的121台(套)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他项权证号:贵工商企抵设字(2015)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8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8759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