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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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 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丰港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借款本金229106.23元及相应的罚息(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1785.59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律师费144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三、被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丰港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3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60元,由被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被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丰港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预交的诉讼费42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