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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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健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 芜湖鑫元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健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与三山区天之道足浴店自2020年7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三山区天之道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健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提成款62534.6元; 三、三山区天之道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健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以30832.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以及以3170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安徽健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9元,由安徽健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负担1922元,由三山区天之道足浴店负担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