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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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恒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110元; 二、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恒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15908.47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3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珠海市恒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