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富通物流有限公司 常熟市四通运输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的《服装城货运三轮车管理服务协议书》自2019年3月31日起解除。 二、被告***返还原告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动三轮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N×××)1辆;如被告***不能返还,则向原告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折抵价款434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 三、被告***支付原告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占用费(自2019年4月1日至电瓶三轮车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800元/年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