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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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蓝红群、***、陈生琴名下所有的位于隆昌市卫星街197号的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